一、适用范围
本部分适用于专利申请的受理和审批。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专利申请受理和审批
子项名称:专利申请受理和审批
审批类别:非行政许可审批
项目编码:33003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和第二十八
条:
第三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第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
第十九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 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
第二十六条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第二十七条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二)《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 306 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五条至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二十一条:
第二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三条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四条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 15 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 1 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二章 专利的申请 第十五条至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八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必须包括附图)和权利要求书,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和简要说明后,应当明确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并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九条 专利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无附图)或者权利要求书的,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简要说明的;
(二)未使用中文的;
(三)不符合本细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
(四)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或者缺少地址的;
(五)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或者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的;
(六)专利申请类别(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的。 第四十二条第三款 分案的申请不得改变原申请的类别。
第一百一十九条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文件或者办理各种手续,应当由申请人、专利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由专利代理机构盖章。
第一百二十条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有关申请或者专利权的文件,应当使用挂号信函,不得使用包裹。 除首次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外,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各种文件、办理各种手续的,应当标明申请号或者专利号、发明创造名称和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 一件信函中应当只包含同一申请的文件。
第一百二十一条 各类申请文件应当打字或者印刷,字迹呈黑色,整齐清晰,并不得涂改。附图应当用制图工具和黑色墨水绘制,线条应当均匀清晰,并不得涂改。 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和摘要应当分别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申请文件的文字部分应当横向书写。纸张限于单面使用。
四、受理机构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五、决定机构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
七、办事条件 就一项发明创造要求获得专利权的单位或个人,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提交申请文件,缴纳申请费用。
八、申请材料
1. 以书面形式申请专利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交申请文件一式一份。 申请发明专利的,应当提交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说明书附图(必要时)。 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专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说明书附图。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专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
2. 以电子形式申请专利的,应当通过专利电子申请系统(电子申请客户端或在线业务办理平台)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相关文专利申请文件及手续,提交文件的格式应符合《电子申请文件格式要求说明》《关于外观设计专利电子申请提交规范注意事项》的相关要求。
九、申请接收方式
1.纸件文件接收方式:申请人可以当面提交申请文件至专利局受理大厅、专利局各代办处受理窗口,或将申请文件邮寄到专利局受理处、专利局各代办处。
2.电子文件接收方式:专利电子申请系统。
十、办理基本流程
1.面交新申请的受理
2.邮寄新申请的受理
3.电子申请的受理 用户通过专利电子申请系统(电子申请客户端或在线业务办理平台)提交文件,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十一、收费依据与标准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270 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7 号)。申请费
(1)发明专利 900 元
(2)实用新型专利 500 元
(3)外观设计专利 500 元;
申请附加费
(1)权利要求附加费从第 11 项起每项加收 150 元
(2)说明书附加费从第 31 页起每页加收 50 元,从第 301 页起每页加收 100 元 公布印刷费 50 元; 优先权要求费(每项) 80 元。
十二、审批结果
专利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确定申请日,给出申请号,发出受理通知书和缴费通知书(或费用减缴审批通知书)。 专利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发出不受理通知书。在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代办处窗口直接递交的专利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直接向当事人说明原因,不予接收。
十三、结果送达
1.直接送达:当事人在受理窗口当面提交专利申请文件的,一般在受理窗口接收通知和决定,也可以要求通知书邮寄送达。 当事人逾期未领取的,通知书将以邮寄方式送达。
2.邮寄送达: 不直接送达的文件,专利局通过邮局以挂号信的方式把通知和决定送交当事人。
3.电子方式送达: 对于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的专利申请,专利局以电子文件形式向专利申请提交人发出各种通知书、决定和其他文件,专利申请提交人应当按照电子专利申请系统用户注册协议规定的方式接收。
4.公告送达: 专利局发出的通知和决定被退回的,如果确定文件因送交地址不清或者存在其他原因无法再次邮寄的,应当在专利公报上通过公告方式通知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一个月,文件视为已经送达。电子申请用户未及时接收通知或决定的,不作公告送达。
十四、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收到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之后认为该通知书上记载的申请日与邮寄该申请文件日期不一致的,可以请求专利局更正申请日。 专利局受理处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日更正请求后,应当检查更正请求是否符合下列规定:
(1) 在递交专利申请文件之日起两个月内或者申请人收到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一个月内提出。
(2) 附有收寄专利申请文件的邮局出具的寄出日期的有效证明,该证明中注明的寄出挂号号码与请求书中记录的挂号号码一致。 符合上述规定的,应予更正申请日;否则,不予更正申请日。 准予更正申请日的,专利局受理处应当作出重新确定申请日通知书,送交申请人,并修改有关数据;不予更正申请日的,应当对此更正申请日的请求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对专利局确定的其他文件递交日有异议的,应当提供专利局出具的收到文件回执、收寄邮局出具的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材料。证明材料符合规定的,专利局应当重新确定递交日并修改有关数据。 申请人可以对受理过程中出现的其他错误,如著录项目信息错误、费减结论审批错误等,提出修改更正请求,并附具相应证明文件,受理处审查确属错误的,发出修改更正通知书。申请人如对受理阶段的通知或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提出行政诉讼。
十五、咨询途径
(一)当面咨询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大厅
(二)电话咨询 全国统一电话咨询热线:(010)6235665513
(三)网站咨询 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首页的“咨询台”栏目(http://www.cnipa.gov.cn/zxt/index.htm)
(四)信函咨询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客户服务中心,邮编:100088
十六、投诉渠道
(一)电话投诉 全国统一电话咨询热线:(010)62356655
(二)网上投诉 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业务评议平台(http://scywts.cnipa.gov.cn)
(三)信函投诉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信访室,邮政编码:100088
十七、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事务受理大厅各专利代办处地址见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
(二)办公时间 受理大厅:工作日 8:00 至 17:00
(三)乘车路线 北京市公交“蓟门桥”公交站;地铁 10 号线“西土城路”站南 800 米。 十八、公开查询
中 国 及 多 国 专 利 审 查 信 息 查 询 入 口 :http://cpquery.cnipa.gov.cn/